2010年8月25日 星期三

時事評論—變性人爭婚權

近日,一名變性人爭取獲得結婚之權利一案,惹來社會上不少的迴響。案情指該名變性人希望與其男朋友共諧連理,卻因婚姻登記官認為「男女身份」乃由染色體判定,使其未能成功註冊結婚。為此,她入稟法院欲透過司法復核來確實其女性身份。該次事件惹來不少關於婚姻意義、變性人身份問題的爭議,而筆者就認為該給予變性人機會,認同其變性後身份以及給予其該身份應有之權利。

有人說,人的性別是天生的,變性是違反了大自然的定律,變性人都是心理出現問題,但事實又是否真的如此?有醫學研究指出,要求變性的人,其實天生患有「性身分障礙症」,他們討厭自己原本的性別,不論性格還是思想是偏向另一性別,基於這個緣故,其內在思想的性別其實是難以被「糾正」。若然要這些患者壓抑自己的內在性別,帶著一個自己討厭的軀體生活,勉強扭曲自己去迎合世人的目光,導致心理上出現不平衡,這豈不是更違反自然嗎?有研究指出,不少的變性人在進行手術前,自我的意識較低以及有抑鬱的跡象,嚴重的更有自殺的傾向。而他們在變性後卻反而獲得不少自信,而為人處事亦變得積極樂觀。正如現年74歲的英國第一個變性人——艾普蘿•阿什利,變性後經歷了45年,於2004年終被承認其女性身份,年輕時接受變性手術後,曾成為有名的模特兒,更有不少群下之臣,及後其前夫卻利用她是變性人的身份,非真正女人為理由而與其離婚,經歷了人生的起起跌跌,但回想前塵往事,她卻沒有後悔當初變性的決定,就只是因為變性後,她快樂,就是這麼簡單。由此可見,變性其實只是修正內在與外在性別之錯誤,使變性人得以正常過活,又豈有違反自然之理呢?

再者,在本港及不少外國國家,人若想申請進行變性手術,事前須經為其約兩年的精神及心理評估,以及展開一段約一年的變性試驗生活,通過總總的觀察及測試,以科學的角度來證實他們的思想性別確是與其本身性別不符,才能正式排期接受手術。負責進行變性人精神評估的醫生指出,經過這一連串及長時間的評估及試驗,很多只是受後天心理因素影響的人士往往會在半途中放棄變性的念頭。此外,變性手術是不能逆轉的,而變性後,變性人亦須忍受手術帶來的痛症及重新適應其身體,其中苦頭,並非常人能體驗及理解。因此,只有真正的有變性需要的人士才能鼓起勇氣去面對手術痛苦,以自己「真正的性別」去活著,並不是「細路仔玩泥沙」。既然如此,為何我們不能支持,反而要歧視及剝奪他們應有的權利呢?

在中國傳統的思想中,婚姻最重要的一環就是「傳宗接代」,在該次事件中,申請身份確認的變性人亦被代表政府的大律師指因「不是真正的女人」,沒有生殖的能力,未能「組織家庭,生育後代」,因此拒絕其結婚請求。但筆者認為這個理由存在著一定的謬誤,亦說不通,這樣等同把婚姻的意義只放在傳宗接代上。如果這個理由成立,難道不育的人士就不應該獲得結婚的權利了嗎?而隨著時代的轉變,現今不少夫婦選擇不生育,難道他們亦不應該結婚?答案當然不是。其實婚姻的意義不一定在生育後代,其意義可以是兩人相愛而想長相廝守,並得到夫婦的身份,使其「有名有實」。其實案中變性人與一般女生無異,筆者作為一名女生當然明白案中變性人的女孩思想,當然是想跟相愛的人有名有份,有幸福快樂的婚姻,正正因為「變性人」的身份,就阻礙了她追求幸福的權利,這樣說得通嗎?既然身份證上已標示她是女性,為何不能讓她獲得女性應有之權利呢?難到要她以現在的女性外表跟一個女士結婚?這,豈不是更怪異!

當然,有人會說,她可以不結婚跟其伴侶廝守終身,然而,正正是婚姻對其有神聖的意義,才會想得到身份上的確認。每個人都有權利選擇自己的生存方式,只要不影響他人,何不成全這群少數的變性人呢?或會有人反駁說:「既然變性人能獲得婚權,那麼同性婚姻又是否應該合法化?這樣豈不是會衍生出更多道德上的問題嗎?」筆者對此,並不認同。有鑑於變性人是天先性的精神肉體性別不同,因此,透過手術來把外表修正過來,手術過後,他們其實跟一般人無疑,只是欠缺了生育的能力,我們只要把他們看作不幸不育的正常人,豈不就是可以了嗎?他們仍是一男一女之婚姻,但同性婚姻卻是另一回事,因此不能混為一談。

既然香港容許變性人在身份證上更改其性別,使他們在生活上更為方便,何不讓他們擁有該性別的一切權利,當然包括結婚的權利。筆者亦相信假若變性人爭得婚權,並不等於鼓勵更多人變性,因為變性手術不是鬧著玩,而手術背後亦有嚴謹的精神及心理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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